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崔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10502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304271998********,汉族,本科在读,学生,住安阳市文峰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镇**街**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赁的安阳市北关区**街**临街楼**单元**楼中户内设置电脑、购买手机,通过QQ、微信等与“车车”“薛”等上线联系后,雇佣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等人根据上线提供的话术,向不特定人员打电话,以刷单写好评做兼职的名义让对方加入其上线提供的QQ号,每一人添加上线提供的QQ号,上线给李某甲人民币35元至40元的费用。李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6607.76元。被害人唐某某、李某乙等11人因添加李某甲等人提供的QQ号后被诈骗钱财共计人民币284147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分别退回非法所得人民币31000元、人民币3300元、人民币1600元、人民币700元,共计人民币36600元。

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物证照片;3.被害人唐某某、李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系共同犯罪,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张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系初犯,退回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英

二○二○年九月二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文峰区**乡**村**号;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文峰区**路**号;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县**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