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89********,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段**号附**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8月30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51988********,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西充县人,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9月27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97********,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衡东县人,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8月30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71996********,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遂川县人,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遂川县**村**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9月27日执行逮捕。
被害人李某乙,男,现年56岁。
被害人刘某某,女,现年32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尹某某、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12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成都市金牛区**路**栋**单元**号其设立的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内,指使被告人冯某某(技术维护人员)搭建“融易通”虚假股票交易软件平台,雇佣被告人尹某某、廖某某在网络招聘代理,代理以“融易通”平台在网络上诱使被害人投入资金参与股票交易。被告人李某甲对被害人投入的资金进行控制和骗取。
2019年6月,被告人廖某某在网络招聘到代理李某丙(另案处理)后,李某丙通过微信介绍被害人李某乙注册“融易通”平台,并与苏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分别在网络上扮演老师、客户等角色诱使李某乙向“融易通”平台充值人民币500,005元进行股票交易。2019年7月,在被害人李某乙欲对资金进行提现时,被告人李某甲将平台数据删除并关闭平台。
2019年6月17日,被害人刘某某经网络客服宣传后在“融易通”平台充值人民币30,000进行股票交易,后刘某某在申请对资金提现过程中发现账户无法登陆,资金无法提现。
2019年7月25日,民警挡获被告人李某甲。2019年7月30日,民警挡获被告人尹某某。2019年9月6日,民警挡获被告冯某某。2019年9月12日,民警挡获廖某某。
被告人李某甲、尹某某、廖某某现赔偿被害人李某乙部分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尹某某、廖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尹某某、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尹某某、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慈学
2020年2月5日
书记员:蒋 晗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尹某某、廖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伍册,提讯证和换押证各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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