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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尚某甲、尚某乙、李某乙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1********,景颇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曾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 年11 月18 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4********,景颇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7********,景颇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4********,景颇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盏西镇**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尚某甲、李某乙、尚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已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段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3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翻墙进入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一组金某某家中,从金某某家卧室衣柜内盗窃一只白色手镯。2017年5月17日,经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瑞丽质检研究中心对白色手镯进行检测,该白色手镯为玻璃材质。

2.2019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尚某甲、尚某乙饮酒后在盈江县盏西镇大明星酒吧内任意砸毁物品、殴打他人,造成大明星酒吧一张吧台、一只凳子和一台点歌机损坏,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尚某甲、尚某乙使用酒吧内凳子、拳脚殴打被害人朗某某,致使朗某某腹部、头部等多处受伤。2019年12月18日,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大明星酒吧内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713 元;2019年12月20日,经盈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朗某某所受损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尚某甲、尚某乙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尚某甲、尚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尚某甲、尚某乙、李某乙酒后任意毁坏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尚某甲、尚某乙、李某乙均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景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尚某甲、尚某乙、李某乙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二十二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内扣押清单。

4.被害人朗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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