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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宋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8〕4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1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住榆次区******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2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府**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小区**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宋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5月至2016年底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现刑拘在逃)合伙在榆次区**路**会馆开设赌场,李某乙、王某某负责会馆的垫资,李某甲负责通过电话联系、熟人介绍等方式招揽客人到**会馆赌博及赌博账目记录。2016年底至2017年5月期间,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人宋某某合伙在榆次区**路**会馆开设赌场,李某乙、宋某某负责会馆的垫资,李某甲负责通过电话联系、熟人介绍等方式招揽客人到**会馆赌博及赌博账目记录。该会馆赌博采取打麻将的方式,每人一百个点,每个点数折算一百元或两百元,有人输完一百个点数或者打完八圈为一锅结束,每锅每人赌资本金一万元或两万元,每锅**会馆抽取八百元或一千六百元渔利。李某甲等人会记录每个参赌人员当日的点数输赢情况,当晚李某甲将输赢情况汇总,赢了的人次日可以到会馆根据记录的点数兑换现金,宋某某、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赢钱的人转账,输了的人可以在会馆累计记账,累计记账到十万元左右时结清欠账,输钱的人会将钱转到李某乙或者宋某某、王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2016年4、5月至2017年5月期间有李某丙、刘某某、罗某某、霍某某、郭某某、常某某等多人经常在**会馆聚赌。2016年4、5月至2016年底期间该会馆赌资累计二百余万元,渔利累计一百余万元;2016年底至2017年5月期间该会馆赌资累计达五百余万元,**会馆抽取渔利累计达二百九十八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宋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献红

2018年9月26日

附:1、侦查证据及卷叁宗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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