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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孟某甲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三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夏某某,居民身份证编号:412326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夏某某,现住地河南省夏某某**镇***村**号。联系电话1593831****.因吸毒,于2015年06月2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05月23日被夏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10月13日被夏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12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到夏某某公安局投案,2019年7月30日、2020年02月2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甲,别名孟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虞城县,居民身份证编号:4123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现住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花园**号楼**楼*户。联系电话1813706****.因吸毒,于2014年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因吸毒,于2016年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2月24日到夏某某公安局会亭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夏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孟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5月25日与李某甲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并案,同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纠合吸毒人员骆某某等人凑钱购买冰毒,由李某甲将人民币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孟某甲,从被告人孟某甲处购买冰毒七包,约5克。被李某甲、骆某某等人吸食。

2、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被告人孟某甲购买冰毒一包,约0.8克。被李某甲吸食。

3、2016年9月22日,夏某某公安局办案民警将被告人李某甲控制后,用其手机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被告人孟某甲,后孟某甲通过出租车将毒品带至夏某某城,被办案民警查扣,当场缴获冰毒两包,称重分别为0.9克、0.8克,经鉴定,查扣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4、2016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以五百元一克的价钱在夏某某力达一期小区门口卖给民权县侯某某8包约4克冰毒,被民权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缴获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李某甲获利10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租住的夏某某**镇**社区**楼*单元*楼***房内,容留张某某、肖某某和孟某丙一起吸食冰毒。冰毒和吸食工具由李某甲提供。

2、2017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租住的夏某某**镇**社区**楼*单元*楼***房内,容留张某某、肖某某、孟某丙和姬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冰毒和吸食工具由李某甲提供。

3、2017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租住的夏某某**镇**社区**楼*单元*楼***房内,容留肖某某、张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冰毒和吸食工具由李某甲提供。

4、2016年12月11日上午9点多钟,被告人李某甲在租住的夏某某**镇**社区**楼*单元*楼***房内,容留卢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冰毒和吸食工具由李某甲提供。

5、2017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租住的夏某某**镇**社区**楼*单元*楼***房内,容留肖某某、张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冰毒和吸食工具由李某甲提供。

6、2017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租住的夏某某**镇**社区**楼*单元*楼***房内,容留肖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冰毒和吸食工具由李某甲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7.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李某甲、孟某甲明知国家对毒品实行管制以及侵害人民的生命健康,仍然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前后实施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数罪并罚。李某甲缓刑期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被告人李某甲、孟某甲能够投案自首,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孟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瑞峰

  吕  游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6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两份。

4.扣押物品保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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