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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孟某某保险诈骗案)(公开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52********,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系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代办员,户籍所在地枣阳市**镇**村**组,住枣阳市**镇**办。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78********,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系枣阳市**村**,住枣阳市**村**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全市宣传水稻种植保险工作,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公司保险代办员期间,负责吴店镇水稻种植保费收取及理赔工作。被告人孟某某时任**村**,负责该村农户保费收取工作,因多数农户不愿上交保费,为配合水稻种植保费收取工作,孟某某便将**村农户应交保费6906元由个人垫付交给李某甲。2017年8、9月份,因受暴风雨影响,吴店镇部分农户稻田受损,多数村组向**公司进行报损。孟某某为将自己垫付的保费及时返回,虚报达不到理赔标准的**村吴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五户的稻田遭到损害,并将上述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及虚报的受灾稻田亩数等资料加盖村公章后交给李某甲进行报损。李某甲按照公司要求对报损的受灾稻田进行勘查定损时,并未到**村报损的五户稻田进行现场勘查,而是将实际受灾的肖湾村稻田倒伏的照片作为**村稻田受损照片,制作虚假的勘查资料上报**公司,从而导致虚报的五户稻田受损资料通过枣阳、襄阳及湖北省三级公司审核,李某甲、孟某某共同骗取水稻种植保险赔款10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保险理赔资料、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业务交易凭条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虚报保险事故,提供虚假理赔资料,共同骗取保险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曼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9727****、1363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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