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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孙某甲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至6月间,伙同被告人孙某甲在吉林市昌邑区、船营区、丰满区、高新区等地居民住宅小区,冒充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并谎称更换燃气报警器需交抵押金名义骗取刘某甲等二十余名住户,共骗得人民币8,000余元,所得赃款均被二被告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及抓捕经过;

2.户籍信息;

3.收款收据;

4.照片;

5.微信****;

6.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证人李某乙、孙某乙证言

(三)被害人康某某、梁某某、李某丙、刘某乙、江某某、孙某丙、孟某甲、盛某某、姜某某、王某甲、赵某甲、王某乙、孟某乙、王某丙、刘某甲、某某某、孙某丁、杨某某、杜某某、邵某某、李某丁、毛某某、邢某某、马某某、李某戊、张某某、赵某乙陈述

(四)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均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邴复新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现均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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