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0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商丘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镇**园**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至5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定安西里20号楼西侧平房内,利用网络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和设备,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牟利。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点注和现金赔付服务。2019年5月8日17时许,该赌局被查获,现场起获赌资共计人民币35250元。
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在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蒲黄榆派出所民警抓获,二人到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肖某某、李某丙、谢某某、梁某某、张某丙、刘某某、李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李某甲、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肖某某、李某丙、谢某某、梁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手机、电脑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响
检察官助理 程 颖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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