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又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顺洪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在易县易州镇西茹堡村做电表入户安装工作,该村村民孙某某以自家院内有电线杆一事未得到解决为由,纠集李某某、梁某某、李某某阻拦电力施工队为其村民电表入户安装施工。耽误了该工程正常的施工工期。经易县发展改革局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孙某某等人阻拦施工所造成的市场损失价格为11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复兴
检察官助理:孙士程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被告人孙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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