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孔某某敲诈勒索罪)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检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村,捕前住该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12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肃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5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镇**村,捕前住该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肃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河北省献县**镇**村的李某甲、孔某某夫妇以举报他人违法建房为由多次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

1.2017年李某甲、孔某某夫妇多次到献县**镇土地所举报李某乙违法占地盖房,导致李某乙无法盖房。李某乙委托李某丙同李某甲、孔某某夫妇协商不举报的条件,后李某乙给李某甲、孔某某夫妇人民币五千元钱,李某甲夫妇答应不再举报李某乙。

2.2018年李某甲、孔某某夫妇向献县**镇土地所举报李某丁在**村村西**路西侧石油大站北侧违法占地盖房,导致李某丁无法盖房。李某丁委托李某丙找到李某甲、孔某某夫妇协商不举报的条件,后在李某丙的协调下,李某丁2018年12月8日被迫与李某甲签订了租地协议,以人民币三万元的价格长期承租了李某甲所说的0.4亩闲散地,多名村民均称该闲散地非李某甲所有。

3.2016年李某甲孔某某夫妇献县**土地所举报**村的张某某在黄水村的耕地内违法占地盖房,导致张某某无法盖房。张某某在无奈之下,分三次给了李某甲孔某某夫妇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钱,李某甲孔某某夫妇同意不再举报张某某

4.2017年李某甲、孔某某夫妇到献县**镇土地所举报献县**镇**村的刘某某违法占地盖房,导致刘某某无法盖房,刘某某在无奈之下,分两次给了李某甲、孔某某夫妇人民币四万元钱,李某甲、孔某某同意不再举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孔某某用举报方式相威胁,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静    

二〇一九十一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被逮捕,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孔某某现在被逮捕,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