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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姜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诉刑诉〔2015〕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2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住兖州**街**号**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4年10月22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住莱西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4年10月8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4年12月15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姜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商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10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封某甲,2011年9月28日通过股份转让,并于2011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姜某甲。2011年**公司因采石场堆渣过高存在安全隐患,明知李某甲等人无相关资质情况下,为排险先后两次与李某甲就转移废渣并遴选铁矿达成协议。2011年8月份起,铁矿复选厂以**公司名义从事生产,选铁后废渣属**公司所有、按照**公司指定地点堆放并由**公司出售。因铁矿复选厂废渣随意堆放、**公司疏于管理,2014年9月19日凌晨1时许,选铁后废渣堆体因降雨溃塌形成泥石流,造成商州区麻池河镇九千岔村(现商州区杨斜镇郭湾村)赵某某、全某某、李某乙三名群众死亡并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李某甲为铁矿复选厂投资人之一,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管理责任;被告人姜某甲时任**公司**,对事故发生应负管理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9.19九千岔灾害受损总费用核算”,商洛市、商州区两级安监局文件,银行进账单,协议书,死亡注销证明,户籍证明,山东省枣庄市公安机关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公司租用九千岔三组土地花名册(瓦窑沟),**公司营业执照,侦查机关办案说明,商州区工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及罚款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李某丙、蔡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李某丁、杨某某、封某乙、周某乙、李某戊、徐某某、赵某乙、王某乙、李某己、李某庚、姜某乙、封某甲、孙某甲、孙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尸表检验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铁矿复选厂投资人之一,选铁后废渣未按规定堆放,堆体在降雨后溃塌形成泥石流,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姜某甲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排险在未核实相关资质情况下与李某甲一方达成转渣并选铁协议,但在日常生产中疏于管理,导致废渣滑泄致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李某甲、姜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段俊波

2015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6册及补充材料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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