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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姚某某等聚众斗殴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19〕168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遵义市汇川区**路**号**组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山庄**居**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山庄租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李某乙、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之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何某某因琐事与被告人李某甲发生口角纠纷,双方约定在汇川区西安路诚心驾校旁打架。2019年7月7日凌晨1时许,何某某邀约李某丙、李某丙邀约罗某某(二人另案处理)、谢某某等人,谢某某又邀约古某某并让其提供砍刀,何某某和罗某某另各自准备了菜刀和甩棍。同时,被告人李某甲邀约李某乙、黎某某,二人又邀约各自男友和丈夫姚某某、张某某前来帮忙。

到达现场后,何某某持菜刀、石块对李某甲进行砍杀,将李某甲头部打破,罗某某持甩棍殴打李某甲头部,其间何某某所持的菜刀掉地上,李某甲遂捡起菜刀对何某某进行追逐,但未果。在一旁观望的姚某某见李某甲受伤后,将李某丙抓住并按在一旁的卷帘门上,古某某和谢某某见状后,古某某从谢某某手中抢过砍刀将姚某某左手掌砍伤,谢某某将罗某某手中的甩棍拿到手中对姚某某进行追逐,后李某丙、古某某乘坐踏板摩托车逃离。黎某某见对方人员四处逃散,遂抓住罗某某直至公安民警赶到现场。

2019年10月18日,经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病历等;2、证人蔡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李某乙、黎某某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姗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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