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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2月19日、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姚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号**侧,因邻里纠纷与李某乙(男,74 岁,北京市人)发生争执,后持械将李某乙殴打致伤。经鉴定,李某乙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破案报告、110接处警记录照片、扣押清单、工作说明、诊断证明、受案回执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丁、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战福志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1份。

5.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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