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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姚某乙等23人涉嫌赌博、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甲(诨名“某甲”、“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方**栋**单元**室。因赌博行为,2015年12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五百元;因犯赌博罪,2010年11月2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诨名“某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现住常德市**栋**楼**室。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1年1月24日、2015年5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因赌博行为,分别于2011年10月26日、2016年7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4月27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10月1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诨名“某丁”),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队,现住地**。因结伙斗殴行为,2011年7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行为,2009年3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甲(诨名“某戊”),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诨名“某己”、“某庚”),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乡**村**组**号,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非法持有毒品行为,2009年3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行为,2013年8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2年12月7日、2013年8月8日、2015年3月7日、2019年6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刑事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诨名“某辛”、“某壬”),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8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2011年1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1月1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诨名“某癸”),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街道**路**号,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赌博行为,2017年6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五百元;因犯赌博罪,2018年9月27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乙(诨名“某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号,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因为赌博行为,分别于2016年5月6日、2016年7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诨名“某丑”),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羿红(诨名“红儿”),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号,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赌博行为,2016年7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1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诨名“某寅”),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组,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花园小区**栋**单元**。因犯赌博罪,2018年9月27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诨名“某卯”),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证号码432421196410****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居委会,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室。因赌博行为,2017年6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因犯赌博罪,2018年9月27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诨名“某辰”),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赌博行为,分别于2015年10月3日、2015年11月26日、2016年7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罚款三百元、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诨名“某巳”),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租住常德市武陵区**社区**路**房。因赌博行为,2015年10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诨名“某午”),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 ,诨名“某未”),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6月12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寻衅滋事行为,2012年9月18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诨名“某申”),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诨名“某酉”),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村,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2014年1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犯非法拘禁罪,2018年8月8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曾用名周某丙,诨名“某戌”、“某亥”),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组,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犯赌博罪,2010年11月2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2016年5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姚某甲、姚某乙、万某乙、徐某某、余某某、孙某某、羿红、曾某某、黄某甲、万某甲涉嫌赌博罪,以李某甲、姚某甲、姚某乙、徐某某、张某某、刘某甲、万某乙、谭某甲、李某乙、刘某乙、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以曾某某、黄某甲、李某甲、姚某甲、姚某乙、万某乙、徐某某、孙某某、羿红、余某某、王某乙、胡某甲、万某甲、周某甲、田某某、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2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同案人雷某某(未到案)、曾某某、黄某甲、万某甲、周某甲、姚某甲,在本市区开设赌场的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以达到参与赌场经营、控制赌场的目的,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1.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万某乙、羿红、孙某某、余某某、梁某某合伙在**洗车场以“坐皇帝”的方式开设赌场。2017年1月,徐某某入股成为赌场老板。后雷某某、李某甲、姚某甲先后在赌场内收取200至500元不等的水钱,雷某某、李某甲为赌场提供保护,姚某甲在赌场里参与抽水。2017年2月,被告人曾某某邀集被告人黄某甲、万某甲、周某甲在赌场内赌博时,以扔牌的方式闹事,在雷某某的调解下,赌场老板将赌场水钱累计向曾某某微信转账33800元作为“保护费”,曾某某将部分“保护费”分给黄某甲、万某甲作为生活开支。后曾某某、黄某甲(系经李某甲出资、安排)在赌场内以1500元一个,每天利息50元的方式放高利贷。2017年4月,梁某某、孙某某、羿红、余某某先后退出赌场。期间,累计抽头渔利55800余元。

2017年6月至11月间,李某甲、姚某甲、张某某、万某乙、徐某某、刘某甲等人继续在心驰茶楼、李某乙洗车场、姐妹洗车场等地以同样的方式开设赌场,李某乙、王某甲提供场地并收取费用,李某甲以每场500元的价格负责赌场的安全,姚某甲以每场300元的价格在赌场内负责抽水,李某甲和姚选民安排姚某乙在赌场内以1500元一个,每天利息50元的方式放高利贷,以200元一天安排胡某甲等人看场子,其他赌场老板负责坐正方、放哨。2017年8月1日,**茶楼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赌场老板刘某甲、张某某、徐某某及罗昌达等参赌人员24名、扣押赌资52750元。事后,李某甲出面用赌场的水钱退还被扣押的赌资等费用。2017年11月,李某甲、姚某甲在**宾馆房间里找参赌人员谢某某索要十二万余元高利贷,后在**茶楼以26万的价格将谢某某的的士车牌过户到姚某甲女友黄某乙名下,抵扣高利贷后将余款退还。期间,该赌场累计抽头渔利五万余元。

2.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李某甲、姚某甲、张某某、万某乙、徐某某、刘某甲等人继续在李某乙洗车场、**洗车场等地以同样的方式开设赌场,李某甲每场收取500元保护费,姚某甲每场收取300元在赌场内负责抽水,姚某乙负责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李某乙、王某甲提供场地并收取费用,其他老板负责坐正方、放哨。后刘某乙和谭某甲、李某乙先后入伙成为赌场老板,刘某乙每场收取100元的价格做顶包人。李某甲、姚某甲、张某某、万某乙、徐某某、刘某甲、李某乙、刘某乙、谭某甲等人均参与分钱。期间,累计抽头渔利达11万余元。

2018年8月12日,姚某乙和李某甲为向贺某某索要高利贷36000元欠款,由沈某某找到贺某某后,姚某乙等人将贺某某带到常德**茶楼,指示贺某某写下约定六个月内还款的欠条,并将贺某某的白色现代IX35(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250元,已向本市天津**租赁有限公司抵押76000元)车暂扣,期间贺某某还姚某乙8500元,之后因贺某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将欠款还清,姚某乙、李某甲以39000元将该车转卖,转卖所得用于抵扣高利贷欠款及相关花费。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3月,因梁某某、万某乙等人开设的赌场位置转移未告知曾某某等人,为了收取保护费,曾某某带黄某甲、万某甲到**茶楼闹事,黄某甲和赌场老板梁某某发生争吵,后推搡和用木凳砸向梁某某,赌场老板承诺给曾某某等人买烟,曾某某等人才离开,事后给曾某某等人两条烟。

2.2017年3月,黄某甲为“分红”,以赌场老板万某乙不接电话为由,和黄某丙一起去**洗车场的赌场找万某乙,打了万某乙耳光并用刀背拍了万某乙;

3.2017年3月,黄某甲、万某甲、周某甲为“分红”,再次到**洗车场赌场找到万某乙,万某甲打了万某乙一巴掌,踢了万某乙一脚,并用刀背拍了万某乙。事后,李某甲出面让黄某甲、万某甲给万某乙赔礼道歉。

4.2017年4月8日凌晨,参赌人员汤某某以赌场有人出老千为由在赌场内闹事,汤某某离开赌场时称要喊人来打架,姚某甲将此事告知胡某甲等人,为维持赌场秩序,雷某某喊了曾某某等人,曾某某喊了黄某甲、王某乙,黄某甲喊了周某甲、万某甲等人,黄某甲、周某甲拿了管杀,万某甲拿了跳刀,胡某甲喊了田某某、王某乙等人,安排田某某、周某乙负责望风,周某乙接送曾某某,汤某某到现场后曾某某喊搞汤某某的车,黄某甲、万某甲、周某甲等人砸向汤某某的车并殴打汤某某,造成被害人汤某某身体多处刺伤(经法医鉴定,汤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车辆砸坏(经鉴定,车辆损失4347元)。后由李某甲、姚某甲出面,从赌场的水钱里赔偿了汤某某22000元。

三、诈骗罪

2017年8月,**茶楼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在检察院有关系,以办事需要花费为由,骗取赌场老板李某甲等人12000元水钱,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胡某甲、周某甲、万某甲、姚某乙、李某乙、曾某某、孙某某、羿红、黄某甲、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乙、周某乙、姚选民、刘某甲、张某某、万某乙、徐某某、王某甲、李某甲、谭某甲、刘某乙、余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丙、曾治平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曾某某、黄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姚某甲、万某乙、徐某某、余某某、孙某某、羿红、张某某、梁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谭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曾某某、黄某甲、万某甲、姚某乙在赌场内收取保护费或放高利贷,王某甲为赌场提供场地;被告人胡某甲、曾某某、黄某甲、万某甲、周某甲、王某乙、田某某、周某乙在公共场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追究相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姚某甲、姚某乙、万某乙、徐某某、余某某、孙某某、羿红、刘某甲、刘某乙、谭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张某某、梁某某、曾某某、黄某甲、万某甲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甲、姚某甲、姚某乙、万某乙、徐某某、余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羿红、刘某甲、刘某乙、谭某甲、李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黄某甲、万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第二笔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第三笔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万某甲、黄某甲、周某甲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万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甲、周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第四笔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胡某甲、曾某某、万某甲、黄某甲、周某甲、王某乙、田某某、周某乙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胡某甲、曾某某、黄某甲、万某甲、周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乙、田某某、周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羿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曾某某、黄某甲、万某甲、张某某犯数罪,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刘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均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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