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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唐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路**弄**号,住本市崇明区**村**号101。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路**弄**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号**楼**KTV唱完歌准备离开进入电梯时,电梯内的被害人李某乙因电梯内已经人多了,劝他们等下一辆电梯,被告人李某甲便对李某乙进行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李某丙在劝阻被告人时,亦被被告人李某甲殴打,被告人唐某某见状也参与对被害人殴打。后在边上群众的劝阻下,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离开电梯。在电梯口,被告人李某甲再次对被害人赵某某殴打。之后在乘电梯到底楼大厅时,见被害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甲再次对被害人李某乙殴打,并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与被告人唐某某一起逃离现场

经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陈某某、赵某某、李某丙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经侦查,于12月10日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归案,并于次日抓获被告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乙、陈某某、赵某某、李某丙的陈述和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随意行衅殴打其,以及其在被告人的赔偿下谅解被告人的事实;

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李某乙因琐事与被告人发生口角,后目睹李某乙、陈某某等人遭两名被告人殴打的经过;

3.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共同行衅殴打他人的经过;

4.被害人验伤通知书、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四名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5.抓获经过;

6.户籍资料;

7.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共同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均能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张辉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具体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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