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6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望江县**镇**组**号。2015年1月因殴打他人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幢**室。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续,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201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明知唐某某、姜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于2019年4月至9月期间,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唐某某、姜某某、徐某某开设的流动二八杠赌场内,向唐某某等人提供资金用于赌场经营,并从中非法牟利。其中被告人李某甲提供资金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3万余元,被告人周某甲、杨某甲共同提供资金计10万余元,被告人刘续提供资金计5.8万余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被抓获,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对上述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唐某某、姜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明知其从事赌博犯罪活动,仍向其提供资金用于赌场经营的事实。
3.证人严某某、姚某某、孙某某、蔡某甲、李某乙、杨某乙、陶某某、蔡某乙、冯某某、刘某某、支某某、薛某某、施某某的证言,证实唐某某、姜某某、徐某某系涉案赌场老板,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在上述人员开设的赌场内提供资金用于赌场经营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由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处分别扣押手机一部。
5.相关微信转账明细,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向涉案赌场提供资金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的到案情况。
7.相关人口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刘续、周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
(二)寻衅滋事罪
2019年4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周某乙(另行处理)在唐某某等人开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两港大道附近瓜棚的赌场内,因怀疑被害人张某某诈赌而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伙同周某乙等人聚众随意殴打张某某,期间周某甲持不锈钢窑花箱将张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张某某头部因遭受外力作用致左顶部长为4.0cm头皮瘢痕,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被抓获,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未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涉案赌场内被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聚众持械随意殴打的事实。
2.证人唐某某、姜某某、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聚众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某的事实。
3.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事后听说涉案赌场内发生斗殴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医院病历资料复印件、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情况。
5.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的辩解。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的到案情况。
7.相关人口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刘续、周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实施提供资金等直接帮助行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持械聚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杨某甲在开设赌场罪中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在寻衅滋事罪中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燕
检察官助理:刘轶卿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杨某甲、刘续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七册、补充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扣押物品随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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