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同案人侯某甲、王某某(均已逮捕)等人设立了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雇佣同案人钟某某、李某乙、夏某某(均已逮捕)、甘某某、刘某某、侯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根据侯某甲、王某某等人要求开发了“5H商城”和“囍洋洋商城”两个网络商城平台,负责平面设计和平台维护;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公司担任操盘手,负责平台改进与维护。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模式是:先让客户在“5H商城”充值购买商品(多数商品价格虚高,是实际商品价格的10倍),然后客户可以10%的价格在“囍洋洋商城”购买同一商品且可以购买两件,再将两件商品以原价在“囍洋洋商城”挂售,7-15天后商品自动出售(实际为公司使用吸收的资金以原价购买),售卖的积分平台分成30%,客户分成70%,亦即客户在7-15天内除收回本金外,可以获得16.67%的利润;客户赚取的积分可以复投到两个商城或者直接提现(提现需要扣除5%的手续费)。经司法会计鉴定,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到1445名用户投入资金17,440,000.10元,支付用户提现到账金额2,357,710.00,余额15,082,290.10元。
2019年8月29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尖彭路同泰壹号停车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甲;2019年9月2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路**科贸园**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门口抓获犯罪嫌疑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的身份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伙同同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亮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的苹果6手机1台、vivo X21手机1台、华为手机P10一台、宏基手提电脑一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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