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15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栋**,现住深圳市罗湖区**路**栋**,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号**栋**房,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号**栋**房,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0日,犯罪嫌疑人潘某某 (男,已刑拘,另案处理)在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路 **号**栋**注册成立深圳前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5年7月2日,更名为深圳前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区**路**工业区**栋**层**层运营至案发。该***公司通过运营******.COM的电商网站平台,利用12种复杂的奖励机制在全球范围内构建一个金字塔型会员体系,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各种名目、噱头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通过发展下线作为奖励计酬依据,以高额收益引诱他人参加。具体是:会员通过推荐人进入该***公司电商网站平台,会员必须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套装或消费一定金额才能进入整个会员层级中,会员若以店铺主的身份入驻平台,该***公司根据店主消费、店铺销售额和发展的下级店铺级别和数量等条件,作为会员职务晋升和奖励计酬的依据。会员分五级,免费、铜级、银级、金级、钻石级,铜级的会费是人民币 3400元,钻石级会费是1500美元。钻石级会员发展下级人员,第一级有20%的奖励,第二级有12%的奖励;另通过分享、介绍他人在平台购物消费的,会有对应商品利润5%到10%不等的返利。目前,该***公司发展下线总人数为10151104人,层级数为97层,会员总投资金额为3847336934.74美元。
经查,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花1500美元注册成为“***”的钻石级会员(编号为:1380153620)。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向其他人推广、发展下线,截止案发时,被告人李某甲所处“***”的会员层级为第4级,其发展下线层级有19级、下线人数17439人、直推人数62人,被告人李某甲名下奖励金额49926.48美万,提现金额 30321.75美元。
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花1500美元注册成为“***”的钻石级会员(编号为:1380249480)。被告人周某某积极向其他人推广、发展下线,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周某某所处“***”的会员层级为第5级,其发展下线层级有18级、下线人数15298人、直推人数44人,被告人周某某名下奖励金额71652.8美万,提现金额9155美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的身份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的APP账号、微信账号涉案相关内容的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林、何某香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技术服务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忠明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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