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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周某某等诈骗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镇**村。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区**镇**村。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区**镇**村。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王海荣的见证下与三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家住哈市呼兰区的被告人李某甲系个体运输户,该人与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属雇佣关系。2019 年3 月12 日,受雇于肇东市****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从富锦市**粮库到肇东市****能源公司运输陈化水稻的个体运输户李某甲,在**粮库装满两车陈化水稻运往肇东途中心生贪念,于是伙同周某某、孙某某将两车陈化水稻运至虎林市一个体收粮点,以每吨1800 元钱的价格卖出90 吨陈化水稻,又在该粮点以每吨1300元钱的价格购进90 吨残次水稻运回肇东市****能源有限公司,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5600 元。

    案发后,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迅速展开调查, 2019 年03 月16 日将被告人李某甲传唤到案,2019 年03 月18 日将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运输合同、赔偿证明、微信记录、照片等;

 2.证人尚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于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肇东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二年以上二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杜东海

2019年8月30日

附件:1.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材料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开示案件证据》、《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3.《使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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