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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吴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 建 省 寿 宁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福 建 省 寿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省**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寿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分别出资11万元(人民币,下同)、8万元,从事“唐朝娱乐”网络赌博银商代理工作。次日,吴某某向“唐朝娱乐”网络赌博平台代理处购买代理权,并筹备手机、电脑等工作设备后,李某甲租下寿宁县**镇**村**号五楼房屋开始经营“唐朝娱乐”网络赌博银商工作室,并雇佣阮某某为客服。其二人明知“唐朝娱乐”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具有将游戏币兑换成人民币的赌博功能,系赌博网站,仍然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向参与“唐朝娱乐”网络赌博平台的参赌玩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分数之间以一比一比例的相互兑换服务,以低买高卖出售游戏分数获利。经统计,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2日,涉案总金额1245353.58元,抽头渔利18680.30元。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在**县**镇被抓获,在其二人经营的网络赌博银商工作室内查获电脑、手机、平板等相关涉案物品。2020年3月3日,吴某某、李某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各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手机微信聊天界面截图、提取的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包某某、李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拍摄的现场照片;

5.寿宁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为媒介,以低买高卖出售游戏币而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二人共同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甲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吴某某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光强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监视居住于**县**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于**县**镇**路**号**幢**梯**室

2.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然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进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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