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住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住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200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住**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吉某某、石某某、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乙因怀疑女友李某乙与被告人李某甲有感情纠葛,二人在电话上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挑衅邀约至张家山公园打架。当晚22时许,李某甲邀约了被告人吉某某、石某某、王某甲、胡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帮忙邀约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丙,并安排二人在现场守人放风,李某甲、吉某某、石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手持棒球棍、木棒、酒瓶等工具在雨城区张家山公园石梯步处对被告人王某乙及其邀约的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魏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叶某某(另案处理)、岳某某(在逃)、马某某(在逃)等人进行追打,后双方发生械斗,造成王某乙及其父亲王某丁臂部被打伤。
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吉某某、石某某于2020年1 月6 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乙、胡某某、王某丙、张某某于2020年1 月7 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1 月8 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吉某某、石某某、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吉某某、王某甲、石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目无法纪,聚众持械与被告人王某乙、刘某某、陈某某等人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丙在共同的聚众斗殴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吉某某、石某某、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羁押在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丙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4. 量刑建议1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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