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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叶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6〕9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号。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街**号。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号。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望望,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6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镇**村**组。2014年10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孔帅,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8********,土家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2011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2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5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乡**村**组。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易某甲(曾用名易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组**号。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88********,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乡**村**村民小组。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5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水县**镇**自然村**号。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王望望、王孔帅、李某丙、易某甲、曹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镇**公寓**房内开设赌场,以用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在该赌场内负责派牌、抽水,被告人李某乙、王孔帅、李某丙在该赌场内负责望风,被告人王望望、易某甲、曹某某、刘某某在该赌场内放数。2016年4月19日,公安人员捣毁该赌博窝点,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甲等十人及参赌人员十三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田某某、唐某某等十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王望望、王孔帅、李某丙、易某甲、曹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王望望、王孔帅、李某丙、易某甲、曹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王望望、王孔帅、李某丙、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望望、王孔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嵘

2016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王望望、王孔帅、李某丙、易某甲、曹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1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依法扣押的人民币13740元、赌具扑克牌1副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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