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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刘某甲等3人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200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村**组。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社区**组**号。2019年7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30分许,汤某某醉酒后在成都市温江区双柳三巷58号美周商务酒店1楼客厅与黄某某、涂某某、孙某某、冉某某等人发生纠纷,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完毕后,被告人汤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与黄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赖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上述地址,对被害人黄某某、涂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其中李某甲持菜刀对2被害人进行挥砍。经鉴定,黄某某、涂某某所受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5月17日凌晨,但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新尚天地“海雾酒吧”与女友叶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口角,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在帮腔过程中与叶某某、刘某乙、赵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等人发生口角,王某某遂电话邀约李某甲、刘某甲、黄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赖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到现场,后王某某上前挑衅叶某某等人并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先后使用西瓜刀将刘某乙、赵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等人砍伤。经鉴定,刘某乙外伤所致左额面部遗留6.6cm瘢痕评定为轻伤一级、外伤所致左侧额骨外板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赵某某外伤所致左腰部创口遗留瘢痕、右肩背部创口遗留瘢痕均评定为轻微伤;陈某某外伤所致左上臂创口遗留瘢痕评定为轻微伤;李某乙外伤所致左手背虎口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分别赔偿赵某某、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300元,均取得书面谅解。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家属代其分别赔偿被害人涂某某、黄某某人民币3000元后,被害人对汤某某、刘某甲出具书面谅解。

 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汤某某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2年2个月;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1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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