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46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栋**单元**。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20年4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村**号,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房**号楼**单元**房。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20年4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区**单元**,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20年4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85********,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小区**号。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20年4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20年4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周某甲、马某甲、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国内“知乎”网站上学会登录国外的“暗网”,并且在“暗网”内注册了号码分别为53****、51****的两个帐户(后帐户51****被“暗网”查封),并发布可以收费查询全国公民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在逃信息、机动车信息、模糊查询等公民个人信息,定价查询价格约50元/份。李某甲在“暗网”上接到客人的查询需求后,便在其注册的国外网站potato(俗称“土豆”)聊天软件帐号内及telegram(俗称“电报”或“飞机”)软件内发布查询信息的要求,其下家犯罪嫌疑人孙某甲(网名“华东007”,己抓获,另案处理)等人就会在potato软件或telegram软件内将查询结果卖给李某甲,李某甲再通过“暗网”内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客人,“暗网”就会将客人的比特币转到李某甲的帐号,李某甲将其帐户内的比特币转入其在火币网的账户内卖掉转换成人民币获利。2020年3月至4月份期间,李某甲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约309份,违法所得人民币约15450元。
二、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告人周某甲密谋找到在山东省聊城市**分局**派出所担任辅警的被告人马某甲,要求马某甲利用民警的数字证书上公安网站查询全国公民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在逃信息、机动车信息、模糊查询等信息发给其两人去网络上售卖。马某甲同意后,三人约定将售卖信息所得以1:1:2的比例分成(其中刘某甲、周某甲各占1成,马某甲占2成)。刘某甲就在腾讯QQ软件上以每条10元至35元的价格发布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如网上有人要求查询信息,刘某甲、周某甲就会通知马某甲,马某甲将查询所得信息保存在刘某甲交给其的U盘内,再将U盘交给周某甲、刘某甲,刘某甲将查询所得资料拍成照片,在腾讯QQ软件上发给要求查询的客户,客户将钱转入刘某甲的朋友郝某某名下的支付宝帐号后,刘某甲再用郝某某名下的一张齐鲁银行卡进行提现,并将赃款按照约定比例分成。后一网名叫“非洲大叔”(姓名不详,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刘某甲在potato(俗称“土豆”)聊天软件内注册帐号,以方便向其购买信息并且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刘某甲便购买三台OPPO牌手机,均开通potato聊天软件帐号后,各分一台给周某甲和马某甲。三人约定由刘某甲负责接收客户查询要求,通过该软件将查询需求发给马某甲,马某甲将查询结果通过该软件再发送给刘某甲,周某甲负责用郝某某的银行卡取现并按1:1:2的比例分成所得赃款。2020年3月至4月20日期间,三人共查询并贩卖全国公民个人信息3000余条,违法所得人民币96943.90元,其中马某甲分得人民币约48471.50元,刘某甲和周某甲各分得人民币约24235.75元。
三、2020年3月,犯罪嫌疑人孙某甲(网名“华东”,另案处理)通过腾讯QQ软件加了被告人高某某的QQ好友,孙某甲要求高某某利用派出所发给其的警务通电话,上公安网查询其所需要全国公民的常住人口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全国在逃信息、机动车等公民个人信息,并约定以查询每条10元至20元的价格给高某某。高某某同意后,孙某甲就在腾讯QQ软件里发给高某某一个苹果ID账号,并要高某某在苹果应用商店下载potato(俗称“土豆”)的聊天软件,并注册了一个名为“林某”的帐户。孙某甲又在腾讯QQ内将其在“土豆”聊天软件的帐号发给高某某,并向其发送需要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高某某利用辅警李某丁的警务通帐号登录公安网站上查询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就用自已的手机将查询结果拍照,再通过potato聊天软件发给孙某甲。2020年3月至4月20日期间,高某某通过李某丁的警务通帐户共查询了483条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potato聊天软件帐户卖给孙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7895元。2020年4月20日,高某某预感事情快要败露便通知孙某甲,孙某甲就要高某某将其QQ账号和微信等联系方式全部删除。
2020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在吉林省公主岭市**栋**单元**抓获李某甲。2020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聊城市**区**花园**单元抓获周某甲。2020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聊城市**区**号**医院抓获马某甲。202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在河南省开封市**区**派出所抓获高某某。2020年4月30日,刘某甲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坭湾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周某甲、马某甲、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甲、周某甲、马某甲、高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李某甲、刘某甲、周某甲、马某甲、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洁萍
检察官助理:孙萌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周某甲、马某甲、高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视频光盘十张,补充材料十五张。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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