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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街道**村**里**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伙同刘某乙(身份信息不详,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百佳公寓对面宿舍楼**房,从赌博网站购买房卡后,再通过组建微信群召集参赌人员进入该赌博网站的虚拟房间赌博,从中获利。经查,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47394元。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身份信息不详,另案处理)再次通过上述方法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95276.5元。

2020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工业园**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及指认,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陈某甲、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敬杨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作案用手机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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