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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刘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鲁山县******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荥阳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96********,汉族,专科毕业,住河南省获嘉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至2017年5月份,被告人贺某某在郑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业务员期间,在决胜队主管李某乙(已判刑)的带领下,通过网络聊天工具QQ、微信等,在网上以虚假身份冒充美女,以暧昧关系取得客户信任,后以开微商城能迅速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进行投资。现已查证落实诈骗被害人仇某某5990元、何某某3990元。

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在郑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在 “NICE”队主管张某某(已起诉)的带领下,通过网络聊天工具QQ、微信等,在网上以虚假身份冒充美女,以暧昧关系取得客户信任,后以开微商城能迅速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进行投资。现已查证落实诈骗被害人帅某某5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及照片;4.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5.同案犯的供述;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贺某某在郑州市强之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员系列诈骗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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