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长春市**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镇**村**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桦甸市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桦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利用微信互联网为平台,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将参赌人员拉入该赌博微信群后,根据竞猜“吉林快三”福利彩票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豹子等方式,以收取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帐的方式接受群内参赌人员的投注,并按参赌人员的投注在赌博网站上下注,以赚取赌博网站的返利进行分成非法获利。被告人李某甲负责组建赌博微信群“恭喜发财”等,利用微信账号为lmm901111jw98****收取、给付参赌人员赌资等,刘某甲通过被告人刘某乙介绍给李某甲一个赌博盘口(赌博网站账号、密码,用于和庄家上下分),刘某甲通过刘某乙介绍给姜威(另案处理)一个赌博盘口,2018年年末刘某乙介绍给国仲宇(未到案)一个赌博盘口,刘某甲、刘某乙占赌博网站(按各自介绍赌博盘口计算)每月总盈利的10%,刘某甲于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17日负责在李某甲和庄家之间上下分(其中上分39000元),并往赌博微信群内拉入几个(数量不详)赌客。李某甲组建的网络赌场分给刘某甲利润人民币2900元(非法获利),赌博网站分给刘某甲利润人民币4000余元(非法获利),赌博网站分给刘某乙利润人民币20000元(非法获利),李某甲分得利润人民币30000余元(非法获利)。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甲在**小区**号楼**单元**室内组建博微信群“财源广进”等,组织网络赌场(形式同上),后冯某某(未到案)加入该网络赌场的经营管理,陈某某负责联系赌博盘口,将大额赌客拉入该赌博微信群、和庄家上下分、结账,李某甲、冯某某负责在该赌博微信群内利用微信账号lmm901111jw98****、q119625****收取、给付参赌人员赌资,陈某某占该网络赌场总利润的40%,李某甲、冯某某各占该网络赌场总利润的30%,陈某某分得利润人民币65000元(非法获利),李某甲分得利润人民币50000余元(非法获利),冯某某分得利润40000余元(非法获利)。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微信账号为lmm901111jw98****共接受赌资人民币1821395.15元(其中2019年6月至9月期间共接受赌资人民币624203.10元),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微信账号q119625****共接受赌资人民币252719.36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1日被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0月4日被抓获,被告人刘某乙于2019年10月13日被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主动到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手机一部;
二、书证:1.抓捕经过、办案经过、到案经过;2. 李某甲投注流水转账截图;3. 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4. 情况说明;5.微信转账记录明细;6.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资金往来情况、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一本通/绿卡通历史明细(司法);7. 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三、证人李某乙、杨某某证言;
四、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供述和辩解;
五、电子数据: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提供的微信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李某甲、陈某某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刘某乙有犯罪前科,应在量刑时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泽明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4份、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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