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现住清远市清城区**村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现住清远市清城区洲心**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李某乙(被告人李某甲父亲,另案处理)租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沥头村委会沥尾二村一房屋,在该房屋内利用色素将原料酒调配好颜色后,将酒灌装到甲品牌、乙品牌、丙品牌的酒瓶内,然后再通过贴假标识、打码等方式,生产假冒甲品牌、乙品牌、丙品牌注册商标的洋酒。被告人冯某某(被告人李某甲母亲)从中帮忙灌装酒液、装箱、封箱等工作。2019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在生产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 “丙品牌”**(1L)124支、“丙品牌”**(1L)68支、“乙品牌”******(3L)2支、“乙品牌”****(1L)20支、“甲品牌”******(1L)216支、“甲品牌”******(700ml)3支、“甲品牌”******(700ml)2支、甲品牌******(1.5L)6支。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均不符合正品的品质要求,经清远市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的正品洋酒价值为4516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成品酒一批、激光打码机等;2.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李某丙、黄某某的证言;4. 鉴定意见: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授权公司鉴定书;5. 勘验、检查等笔录;6.其他证据: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伟光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清新区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