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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关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4月25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关某甲在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地段及与**村委交界处,从当地农户手中以租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面挖取红土进行贩卖牟利。经曲靖市土地矿产勘测规划事务所对占用土地进行勘测,违法用地三个地块,地块一违法用地面积5.96亩,属旱地5.96亩;地块二违法用地面积4.18亩,属旱地4.18亩,地块三违法用地面积8.56亩,属旱地8.56亩,违法占地总面积为18.70亩,三个地块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10.14亩麒麟区永久基本农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关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关某甲,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受到重度破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人李某甲、关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罪责相当。此外,被告人李某甲、关某甲的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李某甲、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关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猛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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