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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何某某等诈骗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15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乡**村。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5月23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村*组。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2019年11月1日两次将该案退回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9日该局补查后重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都大街**汽车销售公司,被告人何某某安排黄某某(已起诉)陪同魏某某按揭订购了一辆价格人民币249800元的丰田皇冠轿车,魏某某支付了首付款、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51880元,并向“**金融有限公司”抵押贷款人民币99920元后,双方约定等待按揭贷款到账后再行提车。9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伙同黄某某找来一名貌似魏某某的男子,持魏某某的身份证拍摄假以魏某某的名义委托黄某某取车的视频,再由李某乙将该视频通过中间人发送给**汽车销售公司人员,随后黄某某伙同何某某前往该公司将魏某某购买的一辆黑色丰田皇冠轿车取走,并驾驶至外地交予他人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红卫

2019年12月24

附:

    1.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证据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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