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何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2年7月2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的一天,李某甲在普安县**街上遇到**镇**村**组的潘某某,潘某某请李某甲帮忙推销称子木,李某甲认为有钱可赚,邀约何某某同去潘某某家看杉树后,与潘某某约定收购价后收购潘某某的树木。在潘某某的介绍下,李某甲、何某某到**组“**坡”袁某某家树林看树并约定树的售价后,李某甲、何某某在没有取得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邀请赵某某等使用油锯砍伐袁某某所卖树木,拉到兴义市**镇木材市场出售。

经普安县林业工程师鉴定:**镇**村**组滥伐林木,树种为杉树,砍伐面积为7.2亩。砍伐林木共计123株,杉树活立木蓄积11.9243立方米,直接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4764.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砍伐的杉木、砍伐工具;(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陈某某、袁某某、潘某某、孔某某、李某乙、许某甲、许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普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无视森林保护法规,在没有申办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树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 弘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87***6,何某某联系电话1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计1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起诉书1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