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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任某甲等二十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77********,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5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25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21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任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73********,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现住**市**镇**村**组**号。2015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2019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0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10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8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丁某甲,绰号“丁某乙”、“丁某丙”,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74********,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现住**市**村**组**号。2008年10月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年因吸毒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旬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移送兴平市公安局,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7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任某乙,绰号“某某丙”,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5********,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现住**市**镇**村**组**号。2007年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因赌博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9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7月1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9月1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任某丙,绰号“某某丁”,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2********,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现住**市**镇**村**组**号。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7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区,现住咸阳市**区**路**小区**号楼**室。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2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1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21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8********,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现住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14年3月8日因谎报案情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900元。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2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1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21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8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区,现住咸阳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900元。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5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25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21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7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区,现住咸阳市**区**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5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25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21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何某甲,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6********,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现住**市**镇**村**组**号。2019年5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2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1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21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杨某乙,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82********,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现住西安市**区**镇**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2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1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21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魏某甲,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3********,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现住**市**村**组**号。2013年3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201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3月因吸毒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因吸毒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14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2019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0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10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9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何某乙,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现住**市**镇**村**组**号。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2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1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9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孙某乙,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现住**市**村**组**号。2016年3月15日因吸毒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0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10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9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现住**市**村**组**号。2009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咸阳市劳教委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6年因吸毒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17日因赌博被兴平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5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25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9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赵某乙,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1********,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现住**市**街**巷**排**号。2016年10月因吸毒被绥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5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25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9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杨某丙,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3********,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现住**市**镇**村**组**号。2013年3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013年11月2日因打架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7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9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韩某甲,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2********,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现住**市**镇**村**组**号。201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7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21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1********,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现住**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3年6月15日因吸毒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月18日因吸毒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7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9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郭某甲,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5********,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现住**市**镇**村**组**号。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庚,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8********,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现住陕西省**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药市**组**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甲,曾用名侯某乙,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现住**市**村**组**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5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25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21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现住**市**镇**村**组**号。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5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25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25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任某甲、丁某甲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狩猎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兴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2日兴平市公安局第一次补查重报,2020年3月3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兴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17日兴平市公安局第二次补查重报,2020年5月18日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李某甲等二十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以李某甲、任某甲、丁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

被告人李某甲2001年开始在西安市经营**吧,后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在西安市先后开办多家*甲厅牟取暴利,并聘用杨某甲、孙某甲担任**。

2011年初,李某甲、张毅决定在兴平市城区繁华地段华润万家负一层开设“酷酷龙美食娱乐广场”(以下简称“酷酷龙”),以**吧、旱冰场、小吃城、茶秀、桌球等娱乐项目为掩护,利用赌博机牟利。李某甲和张毅聘用孙某甲、杨某甲、李某乙、郭某某(另案起诉)等人为其效力,聘用边某某、丁某某、高某某等人为“酷酷龙”看场子。同时李某甲拉拢腐蚀时任兴平市公安局**李军充当“保护伞”,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庇护。

至此,以李某甲、张某某为首,孙某甲、杨某甲、李某乙、郭某某、边某某、高某某、丁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正式形成。

被告人任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某某辛”,曾任**村委会副**、**部**,被告人任某乙,绰号“某某丙”、“某某壬”,兄弟二人早年在兴平赵村、马嵬一带以“野地摇骰子摆赌场”积聚资产。任某乙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讨要赌债,任某甲负责“摆事”装好人。任某乙曾三次被判刑,其中,2006年12月将武功县公安局长宁派出所教导员砍伤,因此“成名”。

2012年底,任某甲收购“酷酷龙”,后魏小强、何某甲、张某甲也加入到“酷酷龙”,成为了新股东。任某乙带领任某丙、魏某甲、赵某乙、赵某甲等人为“酷酷龙”看场子。后在“酷酷龙”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李某甲再次入股“酷酷龙”,因其善于经营*甲厅,而取得了该组织的绝对领导权。李某甲提出了“酷酷龙”的经营思路:一是对内部人员重新分工。李某甲负责维护与“保护伞”的关系,任某甲负责日常经营管理,魏小强(另案处理)协助任某甲管理日常经营,张某甲负责“外围关系”的协调。李某甲**强为“酷酷龙”的总**,协助任某甲、魏某某管理“酷酷龙”的日常经营,负责*乙厅的人事招聘、赌客退钱、闹事事件处理等事项,安排杨某乙为**,负责“酷酷龙”的现金管理、工资发放、股东分红、支出报账等事项,安排李某乙担任总机修、调节赌博机赔率,安排王耿为“酷酷龙”领班,带领**为赌客“上下分”、免费提供香烟饮料等服务;二是购买新式赌博机,吸引更多赌客参赌。2013年3月,李某甲带领任某甲、何某甲前往广州番禹购买新式赌博机,购得狮子机、捕鱼机、北斗神拳、棋王等赌博机大约50多台。三是吸收社会闲散人员、吸毒、两劳释放人员为“酷酷龙”看场子。李某甲、任某甲指使任某乙先后组织任某丙、魏某甲、候航博、赵某甲、孙某乙、杨某丙、某某庚、赵某乙、尹某某、何某乙、郭某甲、韩某甲等人,通过暴力、威胁、随意殴打闹事赌客等手段,维护*乙厅秩序,保护*乙厅利益。四是李某甲、任某甲通过言行制定了一些不成文的规矩管理手下人员。比如必须服从上级指挥,被抓后不能供述出“酷酷龙”的老板是谁,不能参与赌博等规矩。

被告人丁某甲,绰号“丁某乙”、“丁某丙”,陕西兴平人,曾长期担任兴平市**村委会**。早年与咸阳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老大”宋立军(已判刑)关系密切,2008年在公安机关查处宋立军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时,其行贿时任兴平市公安局**李军,得以逃脱法律制裁,丁某甲从此在兴平名声大振。2013年5月左右,丁某甲加入“酷酷龙”,成为股东。随着丁某甲加入李某甲、任某甲的犯罪组织后,进一步增强了该组织在兴平的势力。

至此,以李某甲、任某甲、丁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李某甲在该组织掌握着该组织的利益分配权,行为指挥权,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任某甲负责管理“酷酷龙”的日常经营活动,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丁某甲以其名声维护着“酷酷龙”的经营秩序及非法利益,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孙某甲、杨某甲、李某乙在组织中传达、执行李某甲和任某甲的决策和意图,管理组织一般人员,为该组织骨干成员。任某乙、任某丙带领杨某丙、赵某甲、赵某乙、魏某甲、孙某乙等人看场子,接受组织管理,维护组织纪律,为该组织骨干成员。张某甲、杨某乙、魏小强、何某甲、王某甲、何某乙、侯某甲、赵某甲、魏某甲、孙某乙、赵某乙、杨某丙、韩某甲、郭某甲、尹某某、某某庚等人为组织一般成员。

2013年3月,李某甲和牛晓科(另案处理)在兴平东城最繁华的南十字开设了“开心谷”*甲厅。随后,魏小强、张某甲、何某甲等人入股,成为股东。李某甲安排孙某甲为**、杨某乙为**、李某乙为机修,作为“开心谷”的管理人员,指派任某乙、任某丙等人在开心谷看场子。

2014年11月左右,李某甲、张某甲以建设兴平市丰润深水养殖场项目为幌子,在兴平市丰仪镇郭公寺南侧非法采砂牟利。他们安排杨某甲、李某乙管理砂场,何某甲等人负责运输。在2017年7月至11月、2018年11月至12月两次采砂,致使39.14亩耕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二)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非法利益,其中通过“酷酷龙”*甲厅非法收入达2200万余元,“开心谷”*甲厅非法收入达370万余元,通过非法采砂收入达814万余元。

该犯罪组织使用非法所得,作为其生存和发展的经济支撑。一是为组织成员提供高工资、奖金、房租等日常费用。二是为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摆事”、“跑事”。三是用于骨干成员出事后安抚家属费用。四是贿赂“保护伞”,比如李某甲为寻求李军、权王军对该组织提供庇护和帮助,多次以现金、房屋装修等形式向李军、权王军行贿,李军与权王军多次为该犯罪组织非法活动提供保护或帮助,使其逃避法律打击。

目前,查出本案涉案资金有:

扣押该组织成员涉案资金293万元;

冻结银行账户资金共计181022.36元:李某乙账户(建行兴平市西大街支行6214994160017573)余额3509.88元;张毅账户(中国银行尚德路支行xxxx1)余额73866.80元;谢菲账户(建行兴平市支行xxxx8)余额100318.28元;王娟账户(建行咸阳七彩阳光支行xxxx8)余额3327.40元。

查封房产17处:

兴平市5处(任某甲27390-2,李某甲27386-3、37726-1,何某甲41768,王娟37726-1)。

咸阳市4处(张某甲S104110,谢菲S030073、第0020620,王娟S0031663)。

西安市8处(,郭宇翔1125106013-58-1-1-208,杨某乙20171303473,任某甲1075106005-13-1-5-116,李某甲X1705791张毅1125114014-15-1-1-41420、1150108014-44-1-2-20901、1125112020-9-1-6-21002、1125112020-9-1-11-2F110)。

4.土地11043.42㎡:陕(2018)西咸新区不动产权第0000008号。

(三)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早期,该组织以开设赌场等行为聚敛资产,成员由少到多,实力由弱到强。丁某甲加入组织后,该犯罪组织势力大增,为攫取非法利益、确立组织强势地位、树立组织威名,李某甲等组织领导者通过亲自参与、授意、指使、放任或事后默许等方式,以殴打、威胁、恶意举报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李某甲、任某甲、丁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早期以“酷酷龙”*甲厅为载体,拉拢贿赂公职人员为其提供庇护,通过实施大量违法犯罪行为,以开设赌场、非法采砂、强迫交易等形式聚敛钱财,采取暴力、威胁等其他手段确立该组织在兴平的强势地位,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挑起事端、逞强斗狠,殴打他人,在兴平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兴平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通过在兴平市西城区开设“酷酷龙”*甲厅,东城区开设“开心谷”*甲厅,意图在兴平城区形成垄断地位。并通过组织成员报警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在该行业内形成了一定垄断地位。

随着势力的不断增强,该组织逐步由黑转白,李某甲先后注册陕西凯瑞嘉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锦墨翰置业有限公司、西咸新区猫的树装饰有限公司、咸阳锦墨翰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家经济实体,以“合法外衣”为掩护,大肆攫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2015年,李某甲转入房地产、采砂行业,凭借“保护伞”的帮助,取得了兴平市翔宇大厦房产经营权。在此过程中,借助“保护伞”在丰仪镇非法采砂,破坏耕地39.14亩,永久损坏了土壤耕种层,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二、开设赌场罪

(一)李某甲、张毅等人开设赌场案

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李某甲和张某某在兴平市华润万家负一层以经营“酷酷龙”为掩护开设赌场,摆设狮子机、老虎机、捕鱼机等赌博机五十余台,安排孙某甲为“酷酷龙”的法人,负责“酷酷龙”的日常管理,安排李某某(另案处理)为“酷酷龙”的总**,*丙厅**,负责管理**,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上下分”等服务,*丁厅**,**)为**,主要管理“酷酷龙”的财务,先后招募边某某(另案处理)、宋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酷酷龙”看场子,维护*乙厅的秩序。同时拉拢腐蚀时任兴平市公安局**李某某为其提供庇护。

李某甲、张某某经营“酷酷龙”期间的非法收入达1000余万元。其中李某甲分得317万余元,张毅分得255万余元,其余收入用于支付“酷酷龙”人员工资等日常运转开支,以及“保护伞”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李某戊、郭某丙、任某丁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二)李某甲、任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

2012年8月份,“酷酷龙”*乙厅被公安机关查处,张某某退出“酷酷龙”经营,李某甲、任某甲、魏某某、何某甲、张某甲重开“酷酷龙”*甲厅,购买新式狮子机、老虎机、捕鱼机等赌博机五十余台,对内部成员重新分工,李某甲负责维护与“保护伞”的关系,任某甲和魏小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强为**,王耿为领班,杨某乙为**,李某乙负责*乙厅的机修,调节赌博机赔率,通过“放水”吸引赌徒参赌,安排任某乙、任某丙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及两劳释放人员魏某甲、杨某丙、赵某乙、赵某甲、何某乙、侯某甲、韩某甲、某某庚、郭某甲、尹某某、孙某乙看场子,维护赌场秩序,从中牟取暴利。2013年5月左右,丁某甲加入“酷酷龙”,成为股东,并以其名气为“酷酷龙”提供保护。

李某甲、任某甲等人2013年初至2015年6月期间开设*甲厅获利达12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杨某戊、马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李某甲、任某甲、张某甲、何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三)李某甲、牛晓科等人开设赌场案

2013年3月,李某甲为扩大*甲厅规模,与牛晓科、张某甲、魏某某、何某甲等人在兴平市东城区南十字金城大厦开设“开心谷”*甲厅,购置了狮子机、捕鱼机等30余台电子赌博机招揽赌客进行赌博。为逃避打击,李某甲、牛晓科藏于幕后,安排崔凯为“开心谷”的法人,孙某甲为“开心谷”的总**,负责“开心谷”的日常经营管理,李某乙为机修,负责设置赌博机赔率,杨某乙为**,雇佣任某乙、任某丙、魏某甲、杨某丙、赵某乙、赵某甲、何某乙、侯某甲、韩某甲、某某庚、郭某甲、尹某某、孙某乙等在“酷酷龙”看场子的人为“开心谷”*乙厅看场子。

李某甲、牛晓科等人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经营“开心谷”的非法收入达37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收支汇总表等书证;

证人薛某某、王某丙、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何某甲、孙某甲、杨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四)任某乙、刘科孟、冯络络等人开设赌场案

2017年2月中旬至2017年3月期间,任某乙与刘科孟(另案处理)商议在野外开设赌场,后任某乙、刘某某分别联系何某某(在逃)、何某某(在逃)、康某某(在逃)等人在兴武交界偏僻大棚房、废弃空房、坟地等场所,采用掷骰子、摇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召集并派车接送参赌人员杨某某、刘某某、郭某某、陈某某、何某某、苏某某、贠某某、罗某某等人及周至县赌客共计五十余人参赌,共开设赌场十余场次,任某乙、刘科孟、何某某、何某某、康某某从赌场中抽头渔利二十万元左右。2017年4月,任某乙、冯络络(另案处理)、张强(在逃)等人经商议后在兴平市店张街道办事处小南村附近的偏僻、空旷野地里,采用掷骰子、摇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四、五次,召集参赌人员张某丙、郭某戊、郭某某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任某乙、冯某某、张某某等人从赌场中抽头渔利五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张某丙、梁某甲、郭某戊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任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非法拘禁罪

(一)杨某庚等人被非法拘禁案

2011年9月18日7时许,被害人王某丁和杨某庚在“酷酷龙”赌博时,“酷酷龙”**孙某甲发现王某丁和杨某庚在*乙厅偷币,孙某甲遂电话联系边会斌到“酷酷龙”来处理。边会斌带领宋永岗、徐彦明等人把王某丁、杨某庚押至“酷酷龙”动漫城监控室问其偷币的事情,二人均不承认偷币,边会斌一脚将杨某庚踢倒在地,宋永岗对杨某庚拳打脚踢,接着徐彦明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用刀把在王某丁头上敲打,宋永岗等人又对王某丁拳打脚踢,直到当天下午三、四点,王某丁在被迫交纳了三千多元后才被放走。此后杨某庚被逼无奈,给其姐杨某辛打电话借钱,杨某辛随即报警,边会斌、宋永岗等人得知他们报警后,才把杨某庚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杨某辛、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杨某庚、王某丁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二)“11.28”黄某某等人被非法拘禁案

2011年11月,高忻琪在李军的安排下来到“酷酷龙”看场子。2011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害人黄某某与两个赌客被孙某甲怀疑在赌博机上作弊赢钱,孙某甲给张毅汇报后,张毅指使孙某甲把黄某某等人控制起来,问清如何作弊。孙某甲安排值班**及保安将三名赌客带到*乙厅办公室问话,三人均不承认作弊,李某甲指使孙某甲联系高忻琪来解决,高忻琪接到孙某甲的电话后,带领贾小刚、马某乙、尹某某等人来到“酷酷龙”,高忻琪、贾小刚等人对黄某某实施殴打致其昏迷后,高忻琪安排人用水将其泼醒。后高忻琪等人又对另外两个赌客实施殴打,直到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高忻琪见黄某某伤势过重,安排人将黄某某送往医院,随后两名外地赌客也因受伤离开“酷酷龙”。黄某某经医院检查为脑挫裂伤、急性硬膜外血肿、颅底骨折(前)、头皮血肿、左眼钝挫伤、左眉弓及右颧弓处皮肤裂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吕某甲的证言;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四、寻衅滋事罪

(一)“2014.1.11”任某乙、郭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

2014年1月11日20时许,被害人赵某丙将摩托车停在兴平市华润万家广场东侧楼梯口的隔离柱旁边,到南边不远处买糖葫芦,此时任某乙驾驶灰色奥迪A5敞篷车从华润万家广场东侧进来,见赵某丙的摩托车挡住了自己的去路,任某乙便下车大喊:“这是谁的摩托车,不挪我就踏倒了”,随即用脚将赵某丙的摩托车踏倒,赵某丙过来说:“我摩托车停这把你的路挡住了,是我不对,我给你道歉,你把我摩托车踏倒了,你得给我扶起来”,任某乙便辱骂赵某丙,后在二人争吵的同时,任某乙打电话给任某丙,任某丙立即召集郭某甲等人迅速赶到,对赵某丙实施殴打,郭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赵某丙右大腿刺伤。殴打致赵某丙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口唇粘膜裂伤、右大腿刺伤、多处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等书证;

证人张某丁、郝某甲、杨某壬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

被告人任某乙、任某丙、郭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二)任某丙等人寻衅滋事案

2013年冬季的一天下午,董某某去“酷酷龙”找其丈夫巨鹏,在“酷酷龙”内董某某遭到骚扰,后董某某将此事告诉巨某某。巨某某找骚扰董某某的人理论,这时,任某丙扑到巨某某跟前,并在巨某某肚子上踹了一脚,杨某丙、郭某甲这时过来对巨某某拳打脚踢,杨某丙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巨某某背部刺了一下,致巨某某受伤。后任某甲联系吉某某赔偿给巨鹏8000元将此事了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董某某、巨某甲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巨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任某丙、郭某甲、杨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三)任某甲等人“酷酷龙”寻衅滋事案

2013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吕某乙、田某某、王某某等人来到“酷酷龙”赌博,王某某因之前在此输钱较多,就用板凳砸机器泄愤。任某甲得知此事后立即让人将大门关闭,用洋镐把当众在吕某乙胳膊上打了两下,并指使任某乙带领任某丙、赵某甲、魏某甲、尹某某等人,持刀搜寻砸游戏机的王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田某乙、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吕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尹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四)“5.16”“开心谷”寻衅滋事案

2013年5月16日下午,王某甲在“开心谷”赌场输钱后,要求退赔部分赌资,孙某甲遂向李某甲汇报此事,李某甲让其联系任某乙处理,然后孙某甲打电话叫任某乙,任某乙迅速组织任某丙、赵某甲、魏某甲、赵某乙、何某乙、杨某丙、某某庚、尹某某、郭某甲、孙某某等人携带砍刀、洋镐把等凶器从“酷酷龙”赶到“开心谷”,对王某甲实施殴打,后王某甲的朋友王白牛、王某庚赶到现场将王某甲救走。得知王稳稳在中意酒店后,任某乙又驱车带领任某丙、魏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杨某丙、何某乙等人持砍刀等工具追赶至中意酒店门口堵住王某甲,任某乙、任某丙、魏某甲、赵某甲等打手迅速下车持刀追打王某甲,王某甲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马某乙、石某某、王某庚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任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五)“2014.2.18”任某乙等人田园酒店寻衅滋事案

2014年2月18日晚,李某己与任某乙在兴平市体乐南巷田园酒店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任某乙自报姓名后,李某己因听过其恶名,吓得向外逃离,任某乙、韩某甲等人将其堵住,后在酒店大厅对李某己实施殴打,同时,任某乙通过电话召集任某丙等打手赶到田园酒店。后任某丙、郭某甲、某某庚、赵某甲、杨某丙等人持凶器赶到,任某丙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在李某己的腿上扎了一刀,让李某己跪在大厅内,后何某甲、任某甲、任军团等十余人先后赶到田园酒店大厅,何某甲在李某己身上踢了两、三脚,期间李某己趁任某乙等人不注意时逃出田园酒店,韩某甲等五、六人将李某己追上,就地对李某己再次殴打,后将李某己押回田园酒店大厅,整个殴打过程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后西城派出所出警赶到,事态才得到控制。

李某己在兴平市人民医院救治过程中发现有******房外窥视,因害怕是任某乙派的人要对其再次殴打,李某己立即转院到离兴平市区较远的四零八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李某己切断了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出院后,李某己还惧怕任某乙到其家中报复,吓得不敢回家,在其亲戚家躲避数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何某己、王某辛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李某己的陈述;

被告人任某乙、任某丙、赵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六)“2013.9.30”任某乙、任某丙等人寻衅滋事案

2013年9月30日下午,任某己打电话骚扰某某F女友杨茜,当晚20时许,某某F前去“酷酷龙”找任某己质问,紧接着葛朋朋与杨茜赶到,后葛朋朋与任某己发生撕打。这时任某乙看见同村的任某己被打,为了替任某己出头、逞强耍横,随即召集任某丙、郭某甲等人对葛朋朋实施殴打,并指使任某丙、郭某甲用刀将葛朋朋腿部刺伤。葛朋朋逃离后,前往兴平市北十字社区医院缝伤口约30针,因惧怕任某乙,不敢索要医药费,不敢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某某F、任某己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葛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任某乙、任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七)刘科孟、任某乙等人寻衅滋事案

刘科孟(另案处理)听闻刘某丙骂过自己,2013年1月29日晚,他得知刘某丙在兴平市槐里路体乐南巷“水立方”酒店后,打电话联系任某乙、杨卫刚(已判刑)等人“收拾”刘某丙,任某乙又召集魏某甲、杨某丙、孙某乙等人,拿了四把杀猪刀前往“水立方”酒店,于当晚19时左右,刘科孟、任某乙、杨卫刚、魏某甲、杨某丙、孙某乙等人在兴平市体乐南巷“水立方”酒店五楼的房间内用刀将刘某丙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

被告人任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

(八)丁某甲等人高渡村寻衅滋事案

2009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丁某甲替人出头,在西吴符家桥对李军区进行辱骂,李军区的朋友庞某某见状与丁某甲争吵并厮打,丁某甲的头被庞某某打伤。第二天晚上丁某甲召集二十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西吴镇符家桥集合寻找庞某某,伺机报复。7月31日下午,丁某甲“小弟”刘引库纠集田某乙、范雷雷、石某某等二十多名社会闲散人员,乘车到庞某某家中实施报复,他们用钢管、洋镐把、砍刀等凶器对庞某某家进行打砸,庞某某11岁的女儿和年仅5岁的儿子被吓得浑身颤抖。刘引库等人临走时还威胁庞某某媳妇来兴维。

刘引库等人砸完庞某某家后,又赶往西吴镇符家桥李军区家中报复李军区,他们手持钢管、朴刀等凶器来到李军区家门口,李军区立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某某J、杨某A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九)“7.5”寻衅滋事案

2013年7月5日凌晨4时许,任某甲得知其姐任捐扬在兴平市赵村镇界庄村生猪市场与晁战恩、晁小元(聋哑人)发生厮打,任某甲、任某乙兄弟俩手持匕首、棍棒等凶器驾车从兴平市区赶往赵村镇晁庄村晁战恩家中,任某甲在晁战恩的儿子晁强涛脸上扇了几巴掌,并手持匕首恐吓晁强涛,对晁强涛进行殴打,威胁晁强涛给其父亲晁战恩打电话,后又强行将晁强涛从家中拉出寻找晁战恩,在晁战恩家北边街道西口,任某甲、任某乙等人碰见晁战恩,任某甲、任某乙等人立即对晁战恩进行殴打,并用刀将晁战恩刺伤,伤口多达六、七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张某戊、魏某丙、任某庚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某某M的陈述;

被告人任某乙、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十)任某乙等人张氏串串香寻衅滋事案

王旭朝因与杨岁卫积怨较深,所以伺机报复杨岁卫。2005年2月15日晚20时许,王旭朝得知杨岁卫在兴平市区,联系王葵、刘路、韩某乙、王二恒和绰号“某某N”的小伙帮忙报复殴打杨岁卫,“某某N”又召集任某乙、李朋涛等人,他们相约在兴平市农贸市场集合,王旭朝打听到杨岁卫在张氏串串香饭店。王旭朝、王葵、刘路、韩某乙、王二恒和任某乙、李朋涛、“某某N”等人分乘黑色桑塔纳轿车和别克赛欧小轿车(车号陕D****1)来到位于兴平市奥瑞什字东北角的“张氏串串香”饭店,王旭朝从黑色桑塔纳后备箱将事先准备的杀猪刀发给王葵、任某乙、刘路、韩宁宝、王二恒、李朋涛和“某某N”等人,王旭朝自己也拿了一把杀猪刀,冲进“张氏串串香”饭店内报复杨岁卫,正在和朋友就餐的杨岁卫见状逃跑,王旭朝、王葵、任某乙、刘路、韩某乙、王二恒、李朋涛和“某某N”等人持刀将与杨岁卫一起吃饭的杨某C砍伤。

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C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严重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等书证;

被害人杨某C的陈述;

被告人任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五、故意伤害罪

2015年3月20日,任某乙因向梁某甲索要赌债,与梁某甲发生争吵并约好在兴平市东城区南十字械斗。任某甲得知此事之后,叫来贠某某、葛某某说事。当日23时30分许,梁某甲和儿子梁某乙、朋友袁某某与任某甲、贠某某、葛某某在**市某某酒店大厅说事过程中,任某乙驾车来到汉唐名流酒店,与梁某甲发生争吵,任某乙从车辆后备箱中取出朴刀,将酒店玻璃门用头撞碎后冲进酒店大厅,在该酒店一楼楼梯口附近先用朴刀砍伤梁某乙胳膊,紧接着又用朴刀捅穿梁某乙腹部,后驾车离开。2015年4月10日,经兴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乙原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民事调解书等书证;

证人韩某乙、贠显伦、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任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六、敲诈勒索罪

2013年6月,史某甲雇佣工人在翔瑞大厦施工时,任某乙与施工工人发生厮打,后任某乙带领侯某甲、孙某乙等人阻挡施工,史某甲找史某乙从中调和,丁某甲得知此事后,为了在“酷酷龙”立威,给自己扬名,对任某乙说:“这事你不要管了,让史某甲、史某乙直接来找我”。史某甲迫于无奈便找丁某甲说事,丁某甲以任某乙被打和金项链丢失为由刁难史某甲,后史某甲给任某乙了5万元,任某乙将3万元交于丁某甲,其余2万元用于购买高档香烟送给丁某甲、史某乙两人,此事才得以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史某乙的证言;

被害人史某甲的陈述;

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七、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4年11月,李某甲、张某甲、任某甲商议准备在兴平市丰仪镇郭公村南侧挖砂牟利。后李某甲、张某甲以建设兴平丰润深水养殖场项目为幌子,安排杨某甲、李某乙、何某甲等人开始在所租来的175亩耕地上取土挖沙,获利高达8148207.5元。

非法采砂使耕地原耕层被移除,挖掘深度达数米,形成巨大的深坑,耕种条件完全丧失。经鉴定:至2018年12月底,李某甲等人取土挖沙,致使39.14亩耕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关于兴平市丰仪镇丰润生态鱼养殖场毁坏耕地鉴定说明等书证;

证人何某庚、张某丁、高某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八、强迫交易罪

2010年林某甲接手兴平市金城广场房地产项目,后资金链断裂无法周转,导致金城广场项目长期停工烂尾。在此背景下,林某甲于2013年5月12日向李某甲借款200万元,月利息5%,扣除前三个月利息30万元后,实际到账170万元;2014年3月28日向李某甲借款205万元,月利息为3%,扣除翔瑞大厦负一层822平方米抵押房产过户费22万元,实际到账183万元;2014年4月30日李某甲以华润万家负一层822平方米房产作抵押在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50万元,用于偿还林某甲拖欠自己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一年,约定该笔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由林某甲偿还;2014年5月4日、2014年9月3日、2014年9月18日贷款期间林某甲又从李某甲处分别借款20万元、20万元、4万元,月利息为3%;2015年4月28日兴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50万元贷款到期之时林某甲无力偿还,李某甲从侯某某、尚某某、王某某三人处拆借资金,偿还了该笔贷款本金加利息共460万元。2015年5月27日李某甲对于林某甲所欠借款的本金利息进行清算,加上为了偿还银行460万元贷款及利息在外拆借资金所产生的费用和利息,李某甲通过以贷还贷、虚高债务、欺骗等手段,迫使林杰签下750万元欠款合同。2015年7月中旬,在西安市经二路胖嫂海鲜吃饭期间,李某甲与林某甲发生争执,李某甲用啤酒瓶对林某甲进行殴打,致使林某甲下颌骨骨折。此事让林某甲对李某甲产生了深深的恐惧。

此后林某甲在李某甲的威胁之下,又重新补签了两张金额分别为376万元和488.3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时间为2015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月利息为3%。2015年10月份李某甲为了能够提前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对林某丙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欺骗林某甲补签了一份期限为2013年5月12日至2015年6月19日,内容为林某甲向其借款本金共计848万元,应付利息100万元的虚假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将还款时间提前到了2015年9月30日,签订时间提前到了2015年6月20日。李某甲通过虚高债务、提供虚假证据,利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决书,将948万元(借款本金共计449万元,实际到账397万元)的非法利益变成了合法债权。法院执行阶段李某甲又与林杰签下将翔宇大厦A座7-16层以物抵债的协议书。

2016年3月,李某甲和雁塔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来到**房管所对**大厦**座**-**层进行查封保全时遭到阻碍,便利用与李某某的关系,让林某甲举报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蒋德其和时任兴平市人民法院**赵刚奎,李某某将举报信交给原咸阳市纪委**权某某,在权某某的干预下,李某甲对该处房产的轮候查封提升至首位。随后李某甲又让林某甲写信举报徐晗(原兴平市住建局下属开发公司党委**)、郝某某(原兴平市西街村二组组长),通过保护伞李某某、权某某,扫清了他接手翔宇大厦的主要障碍。

最后,李某甲为了让林某甲将翔宇大厦项目转让给自己,在“保护伞”的干预下,取得了该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邓某某、高某丁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林某丙陈述;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九、非法狩猎罪

2017年年底,丁某甲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认识了时任咸阳市纪委**权某某(另案处理),丁某甲伙同权某某、赵某己(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小口径步枪、半自动步枪进行狩猎。2018年7月份至2019年2月份,丁某甲与权某某等人在旬邑马栏地区非法狩猎3次,在黄陵县上畛子监狱附近狩猎2次,在彬州市侍郎湖沿线狩猎1次,在兴平市渭河沿岸狩猎2次、高速路旁农田内狩猎1次,在周至县板房子附近山中狩猎2次,打死多只野猪、野鸡、斑鸠等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杨某E、赵某己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丁某甲持有的小口径步枪及八发小口径步枪子弹系丁某甲在西吴镇附近公路边以四万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已死亡)处购买,该枪为黑色塑料枪托,标识号为:“829-25547”,枪管上方印有“READINSTRUCTIONMANUALOUSINGFIREARM”、“****A”字样,该枪部件齐全,功能良好,可以正常击发。丁某甲将购买的小口径步枪拿回家放在家中地下室的杂物间密藏,供自己打猎使用。2018年3月份,丁某甲在兴平市渭河滩将该小口径步枪以及子弹送给权某某,2019年3月8日下午,权某某秘书赵某己在**市西宝高速出口将丁某甲送给权某某的小口径步枪以及子弹还给丁某甲,丁某甲回家后经检查,确认赵某己还给他的小口径步枪和子弹,就是他2018年3月份在渭河滩送给权某某的小口径步枪和子弹,然后丁某甲在家中将枪弹分离,用灰色塑料袋把枪袋整体包装,再用红色雨衣包裹,又用编织袋包裹,缠上胶带,最后用纸箱子包装,再缠上胶带,外观看不出来是枪支,将弹夹和七发小口径枪子弹装在黑色的布袋子里面。2019年3月9日丁某甲在正东村村口将该枪支交给魏某丁保管。魏某丁将装有七发小口径枪子弹和弹夹的黑色布袋子交给陈栋强保管。2019年6月4日魏某丁主动上交了丁某甲让其保管的小口径步枪。2019年6月6日下午,旬邑县公安局从陈栋强处提取丁某甲交给他保管的黑色布袋子,黑色布袋内装有小口径步枪弹夹、七发小口径步枪子弹和一个小口径枪子弹弹壳。经鉴定该枪为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证人赵某己、魏某丁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十一、盗窃罪

2011年9月始,张某某(另案处理)、吕某丙(另案处理)、吕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长期在兴平市华润万家负一层“酷酷龙”赌博,期间吕某丙结识了*乙厅工作人员李某乙。2012年9月份前后,吕某丙、吕某某和李某乙商量通过在赌博机上安装作弊分机片(该作弊分机片为集成线路板,写入了特定程序,安装在“狮子机”上,通过输入预先设置的密码,即可控制“狮子机”只赢不输)盗分赢钱事宜。随后吕某丙又联系张志虎,由张志虎负责提供作弊分机片,然后李某乙、吕某丙、吕某某商议决定由李某乙利用工作的便利,将作弊分机片安装在“酷酷龙”*乙厅的“狮子机”上,最后由张志虎、吕某丙、吕某某等人在安装有作弊分机片的“狮子机”上盗分赢钱。2012年12月,在**市中心大街附近,张某某拿来3个作弊分机片交给李某乙,李某乙将作弊分机片装在3台“狮子机”上,在确定作弊分机片不影响赌博机正常运行后,李某乙将装有作弊分机片的3台“狮子机”的位置告诉吕某丙等人,李某乙会根据前一天这3台赌博机的赢利总钱数的情况,按照赢利总钱数10%到30%的比例规定吕某丙等人盗分赢钱的钱数,由吕某丙、吕机灵、张志虎等人在“酷酷龙”内盗分赢钱。因盗分次数多,在*乙厅吧台兑换分值赢钱量较大,**台**及*乙厅其他赌客的怀疑,后来吕某丙、吕机灵又叫来马郑飞参与盗分赢钱。

2012年12月至2015年3月,李某乙、张某某、吕某丙、吕某某、马某某等人以盗分赢钱的方式盗窃300余次,盗窃累计总金额200余万元。按照李某乙等人事先商定的分成比例,每次盗窃赃款李某乙分得32%,吕某丙、吕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各分得17%,吕某丙、张某某、吕某某、马某某大多是现金瓜分,给李某乙的钱大多是吕某某通过**市槐里路建行、西大街建行、金城路建行等银行ATM机存入李某乙专门的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尾号3822)中。经核实确认,李某乙共分得赃款85万余元,张某某、吕某丙、吕某某、马某某各分得赃款40万余元。李某乙、张某某、吕某丙、吕某某、马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购车、购房、装修等,均挥霍一空。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被告人吕某丙、吕机灵等人的供述;

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十二、贩卖毒品罪

2018年3月初,孙某乙多次从贩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冰毒,将购得的冰毒出售给吸毒人员史某丙。2018年3月初,史某丙通过电话联系孙某乙,欲购买毒品冰毒,孙某乙和史某丙便约在**市**西路中段交易,见面后,孙某乙给了史某丙一小包用烟盒纸包装的毒品冰毒,重约0.3克,史某丙给了孙某乙300元。过了几天,孙某乙以同样的方式出售给吸毒人员史某丙毒品冰毒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证人史某丙的证言;

被告人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李某甲、任某甲、丁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聚敛钱财,组织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效力,不断壮大组织势力。李某甲等组织领导者通过亲自参与、授意、指使、放任或者默许等方式,以殴打、威胁、恶意举报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狩猎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何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某某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文

检察员:费春进

检察员:任渝

检察官助理:马燕

2020年5月23日

附:

被告人李某甲、任某甲、丁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孙某甲、杨某甲、李某乙、张某甲、何某甲、杨某乙、何某乙、赵某乙、韩某甲、尹某某、郭某甲、某某庚、侯某甲、王某甲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魏某甲、孙某乙、赵某甲、杨某丙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案件材料和证据97册,补充证据材料15页。

视频光盘94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17份。

起诉书96份,量刑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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