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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代某某妨害作证罪)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0********,白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组7-1号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乡**村**组46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代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李某乙(另案处理)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在盘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李某乙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邓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为该案证人。2018年10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代某某在云南省**市**区**路**楼一包房内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指使邓某某、吴某某出具虚假的书面说明作伪证。2018年10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在盘州市**街道**家属楼**栋**室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指使陈某某出具虚假的书面说明作伪证,当日下午,在盘州市**街道**家属楼**栋**室,李某甲指使张某某出具虚假的书面说明作伪证。李某甲将邓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四人书面说明拿给李某乙的辩护人严某某提交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吴某某于2019年5月7日、陈某某于2019年5月8日,邓某某于2019年5月9日接受询问时,再次按出具虚假的书面说明内容,作出虚假的证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代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进

2020年4月26

附:

    1.被告人李某甲、代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散卷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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