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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严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湾**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2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 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16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在2017年2月23日因吸食冰毒成瘾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公寓**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被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7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2016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从四川省川北监狱押解至广元市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严某某、李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5 月期间,被害人晏某某、王某某因经营砂石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在经过向某某的介绍后认识了被告人李某甲,并在李某甲处借款5 万元,每月的利息为1 万元,并规定为每月的8 号为还款付息时间,在扣除当月利息后, 实际借给晏某某、王某某现金40000元钱。 年 月底,因晏某某、王某某无力还款及高额利息,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带领被告人严某某及刚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李某乙找二人收钱。期间,为达到收债的目的,被告人李某甲指使被告人严某某、李某乙将被害人晏某某、王某某带至**坝**村里李某甲的一处自建房中,殴打晏某某、王某某,逼迫受害人想尽各种办法来还钱,在受害人骗取家人和找朋友借到应付的利息钱后,被告人才会让其受害人离开;次月,因被害人王某某付不起当月的高额利息,被告人李某甲带领被告人严某某、李某乙又将王某某、晏某某强行带至向某某位于**村的自建房家中,李某甲等将受害人带至该房屋的院坝处,夹用威胁辱骂的万式迫使王某某等人还钱,被告人李某甲还让严某某驾车去购买数根一米余长PVC 水管,李某甲持水管殴打王某某、晏某某后,指使被告人严某某和李某乙将受害人带至向某某房屋地下室中继续殴打,并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其离开,在折磨受害人数小时后才放其离开;在接下来的数日内王某某、晏某某陆续给李某甲找钱来支付高额利息。

年月日,被告人李某甲、严某某、李某乙找被害人收取利息钱时,因王某某、晏某某无力支付,三被告人便将被害人押上李某甲的车辆后驾车来到位于下西坝的育塔寺旁约空地上,李某甲将受害人拖拽下车,从车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PVC 水管殴打王某某、晏某某,同时还指使严某某、李某乙二人继续殴打受害人,该过程持续数小时,王某某、晏某某迫于无耐同意将砂石厂的沙石变卖后支付利息,李某甲等才放其受害人离开,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李某甲在索要债务的过程中,又将受害人王某某和晏某某的债务分开,由受害人各自承担2.5万元钱的债务,便于李某甲再次索债。

2017 年底,被告人李某甲再次带领严某某、李某乙找到王某某并将王某某强行带至**村的自建房中,逼迫王某某脱掉衣物鞋袜只穿内裤到室外来折磨王某某,随后李某乙押解王某某在街上行走,李某甲和严某某便开车前方处带路,此过程总共持续了数小时左右。李某甲、严某某、李某乙押解王某某回到其家中后,为达到确保王某某还钱的目的,李某甲等逼迫受害人签下房屋买卖合同,以人民币10 万元将王某某的两套房屋卖给其小弟严某某、李某乙,随后又让小弟二人轮流看守王某某,在限制其人身自由数小时后,李某甲又让王某某脱掉衣物并将其带至厕所,采月冷水冲洗身体的方式折磨王某某。王某某无法承受身体和精神的上迫害,只能再次从家人处骗取相应数额的现金来支付利息。2017 年12 月期间,王某某的妻子回到广元后找到被告人李某甲偿还了本金和利息。至此李某甲采用侮辱、殴打、限制自由的方式陆续从王某某处获利6 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甲在向王某某要债的期间,多次找到晏某某要钱。因受害人晏某某无力偿还借款,李某甲、严某某找到晏某某,强行将受害人带至李某甲住处,采取语言辱骂威胁,殴打的方式逼迫晏某某还钱。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指使严某某将晏某某押解至**坝**酒店房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次日。后晏某某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只有让其朋友张某某担保,在李某甲的同意后,由其朋友张某某帮助支付了部分利息钱后才让晏某某离开。次月,李某甲再次找到晏某某,但晏某某无力支付利息,李某甲和严某某便找到受害人张某某来偿还利息钱。李某甲等将张某某的车辆扣押,迫使其找到钱后方才归还其车辆,在此过程中李某甲还强行让张某某承担晏某某的债务中的1. 25 万元,在逼迫张某某签下协议后,才归还张某某的车辆,并让其离开;之后,李某甲带领严某某多次找到受害人收钱,因晏某某惧怕李某甲等人对其进行伤害,便逃离广元,到外地躲避,至今未归。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晏某某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晏某某离开广元后,被告人李某甲指使被告人严某某找到张某某来偿还债务。2018 主8 月9 日,被告人严某某在张某某的家中蹲守并强行将张某某带到李某甲位于**小区的住处,张某某下车后便遭到李某甲的殴打。随后李某甲、严某某开车将张某某带至工农镇汤山文皇汤山温泉路旁,李某甲等将张某某拖拽下车,开始殴打张某某。此过程持续数分钟,李某甲又将张某某带上车离开,主辆行驶在汤山温泉山路时,李某甲等再次将张某某拖拽下车继续殴打;随后李某甲和严某某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坝**茶楼内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受害人想办法还钱,后在张某某以二地事故为由骗取家人1 万元,在支付给李某甲1万元后,李某甲才将张某某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解某某、向某某、马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晏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严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严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严某某、李某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三被告人具侮辱、殴打等量刑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李某乙系在判决宣告以后,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可伟

(院印)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严某某、 李某乙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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