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一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2020年5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被告人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2020年5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平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2010年4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5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丘某甲、李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丙(另案处理)有矛盾,2019年6月3日晚,二人就此约在**镇小学球场坪的夜宵排挡喝酒议和。李某甲邀请被告人丘某甲、李某乙、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去,在喝酒过程中又引发新的矛盾,李某丙先行离开排挡后打电话给李某甲称准备邀人打架。李某甲便通知在场人准备李某丙的邀架,并叫陈某甲准备斗殴工具锄头柄。
6月4日凌晨1点许,李某丙请吴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叶某某、方某某(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叶某某又纠集到丘某乙、余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四人另案处理)等10多人,携带辣椒水、伸缩棍、锄头柄、匕首、伸缩电击棍到**镇斗殴,并在到达**镇与李某丙会合后一起到李某甲家报复。李某甲发现后逃走并报警,李某丙等人看到有警车警灯闪烁就分头逃窜,黄某某在逃跑时被民警抓获。期间,李某甲打电话丘某甲、李某乙等人并告知李某丙带了二三十个人到其家找他,并叫丘某甲赶快通知陈某甲一起过去。丘某甲通知陈某甲等人后,马上开车去李某甲家并接陈某乙、廖某某(两人另案处理)。陈某甲接丘某甲的电话后开车接李某乙往李某甲家,去到后看到民警已到现场。后丘某甲、李某乙、陈某甲、廖某某等人相约一起到**中学对面的奶茶店找李某甲。李某甲叫丘某甲等人寻找并报复李某丙邀集的人员,并在**街T字路口拦下开着大众轿车的吴某某,李某甲、陈某甲等人持锄头柄殴打吴某某,丘某甲、李某乙、廖某某、江某某(另案处理)等殴打副驾驶座的方某某并追打后排座的男子,吴某某等人被打后逃走,陈某甲再次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在现场查获吴某某所开的大众轿车上二把匕首、一根锄头柄、一支电击伸缩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扣押的作案工具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丘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丘某甲、李某乙为报复他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丘某甲、李某乙已经着手实行聚众斗殴,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聚众斗殴中,李某甲是组织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丘某甲、李某乙受邀后积极参加,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李某甲、丘某甲、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秀霞
检察官助理:彭世强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蕉岭县看守所;被告人丘某甲现羁押于平远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电话:135********)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附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建议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