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合同诈骗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亮生,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5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村**村**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1988年4月9日被江西省瑞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亮生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清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清流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李亮生虚构**石雕门楼建设工程,要求先行支付保证金,在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合同,至今未签订合同或施工建设,也未退还押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乙提供的存款明细账、手机短信截图、证人张某甲提供的聘书、手机截图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亮生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张某乙的辨认笔录。

二、合同诈骗

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李亮生虚构**石雕门楼建设工程,冒用福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某、林某甲签订《福建省**石雕门楼合同》,骗取王某某、林某甲工程保证金15万元。后谎称改建欧阳真人石像工程,与被害人林某乙签订合同,骗取林某乙工程保证金19万元,并退还林某甲7万元。期间,李亮生将骗得钱财用于购买车辆等开销,2018年底,李亮生退还王某某6万元。被告人李亮生共骗取王某某、林某乙财物合计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报案材料、合同、工程报价单、证人陈某某提供的车辆转让协议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存款明细账等书证;2.证人上某某、雷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亮生的供述与辩解。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李亮生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案发后,清流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李亮生处扣押闽GN****克莱斯勒牌汽车一辆。

与全案事实有关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克莱斯勒牌汽车一辆;2.清流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周边林地的说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江西省瑞金县人民法院(1988)瑞法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告人李亮生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亮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亮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山门项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亮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福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亮生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亮生自愿认罪认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亮生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亮生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亮生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

3.涉案汽车等物品现扣押于清流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