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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阿矮,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址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份将其本人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借给被害人吴某某使用,随后发现吴某某用该卡收入大金额的钱款,遂萌发盗取卡内钱款的想法,随后通过咨询农业银行客服,得知卡里存有人民币(下同)37万多元。2020年6月15日上午,李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普宁里湖支行柜台,以银行卡丢失为由补办一张新银行卡,随后持新银行卡取出190020元,再通过里湖支行ATM以转账的方式盗取卡内163000元,同年7月6日又到中国农业银行普宁**道支行柜台以取现的方式盗取卡内20590.39元,共盗得373610.39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部分赃款163000元用于归还洪某甲的欠款,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洪某甲处追回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破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农行借记卡明细、农业银行卡、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截图,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审查处理物品清单,转账记录、农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洪某甲、洪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中列明的物品一并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XX

                                               检察官助理 XX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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