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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圆),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8********,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农,住莒南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约见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将陈某某质押其处的分期付款的“大众朗逸”牌轿车以60000元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常某某,因陈某某未及时偿还车贷,该车被“神州买买车”小贷公司扣押。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至4月13日,虚构以陈某某名义办理小额贷款用于偿还常某某购车款、需要资金走流水的事实,骗取常某某资金41000元,用于购买废旧塑料等个人支出,至案发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胡明双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两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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