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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涉嫌盗窃,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双,化名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82198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乡**屯,现居无定所。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9日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元,于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李双利用在丰南区一个村刘某某养殖场打工并在此居住之机,将刘某某停放在院内的跃进牌蓝色单排汽车(车牌号:冀******)连同车上物品盗走。2020年7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李双驾驶盗窃车辆逃跑途中,将所盗单排汽车上的钢制箱子、钢制护栏、白色塑料筐销赃至迁安市一个村李某某经营的废品站,得赃款260元。后被告人李双继续驾驶盗窃车辆逃跑,行至102国道在辽宁省葫芦岛市一个村路段时车撞在路边树上,因车辆损坏不能启动,李双弃车逃跑。经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李双所盗单排汽车价值人民币40800元,汽车上的钢制箱子、钢制护栏、白色塑料筐等物品价值人民币789元,被告人李双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41589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提取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二、涉嫌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双因盗窃犯罪多次被判刑。为方便以后作案逃避查处,被告人李双在刑满释放后,故意未在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于2019年2、3月份,购买身份信息为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一个;于2019年7月份,将身份信息为赵某某的驾驶证中的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使用上述身份进行社会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身份证等物证及照片;

2.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双的供述与辩解;

6.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唐山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

7.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

8.被告人李双的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变造、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双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玲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双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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