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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91********,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嘎查**艾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4月14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居民李某乙因争抢对象一事发生争吵,2016年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约被害人李某乙到音德尔镇**医院南侧,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扎伤被害人胸腹部,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为:伤者李某乙胸部外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记录查询单;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收缴物品清单、收缴物品照片、办案说明;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生

检察官助理:萨础乐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扎赉特旗**镇**嘎查。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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