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79号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7时22分许,被告人李某在商丘市开发区**有限公司车间上班时,与工友林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李某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将林某的脖颈左侧划伤,将在现场拉架的孙某某左背部划伤。经鉴定,林某颈部创口长度构成轻伤一级;孙某某左背部浅表创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慧梅
乔凤梅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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