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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涉嫌挪用公款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3********,云南省澜沧县人,彝族,大专文化,普洱市**中心**部会计,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居委会孟连大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连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普洱市某某中心于2018年1月25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岩某某逾期贷款一案,授权委托被告人李某为该案代理人。2018年10月22日经孟连县人民法院裁定后,孟连县人民法院预将执行案款打入普洱市**中心孟连**部**专户,因担心执行案款转入对公账户后无法冲还岩某某公积金贷款,经协商,由李某提供其个人账户62305233100********,孟连县人民法院于次日通过专户分3笔将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500元、岩某某执行款309351.83元、普洱市**中心垫付云南**中心的评估费12000元,共计323851.83元人民币,转入李某个人账户。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7月14日,李某未及时将执行案款转入岩某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未及时将评估费、律师费转入指定账户,并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开支使用,直至2019年7月15日才全部归还。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孟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2.证人钟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委托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监察机关立案前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钊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地址:孟连县**镇***居委会孟连大街**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608******。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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