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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200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古蔺县**村镇**村**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3月4日22时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在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天天渔港酒店519号其宿舍房中,容留吸毒人员瞿某某(另案办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二、2020年3月5日2时某乙,被告人李某甲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天天渔港酒店519号其宿舍房中,容留吸毒人员瞿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三、2020年3月5日6时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天天渔港酒店519号其宿舍房中,容留吸毒人员瞿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四、2020年3月5日20时某乙,被告人李某甲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天天渔港酒店519号其宿舍房中,容留吸毒人员瞿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五、2020年3月5日23时某乙,被告人李某甲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天天渔港酒店519号其宿舍房中,容留吸毒人员瞿某某、谭某某(已行政处罚)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六、2020年3月6日凌晨2时某乙,被告人李某甲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天天渔港酒店519号其宿舍房中,容留吸毒人员瞿某某、谭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七、2020年3月6日凌晨4时某乙,被告人李某甲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天天渔港酒店519号其宿舍房中,容留吸毒人员瞿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户某某;2.证人瞿某某、谭某某、何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现场照片;4. 被告人李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3张。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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