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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涉嫌妨碍公务罪)(公开版)_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某,女,1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3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城区**栋楼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 29 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玛纳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2时,被告人李某乘坐其丈夫郭某(另案处理)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新C****)沿S101****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水河红坑公安检查站时,未接受检查,逆向行驶通过时被辅警加某发现。正值疫情防控期间,加某叫停车辆后,依职权要求二人出示健康行程码和驾驶证、行驶证,二人未按要求出示,并认为加某不是正式民警,无权查验,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期间为防止对方驶离检查站,加某拔掉了郭某驾驶摩托车的钥匙,郭某用手拽掉加某的制服肩章,被告人李某在从加某手中抢夺摩托车钥匙时,将加某的左手掰开,致其无名指近节骨骨折,经鉴定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暴力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一名辅警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忠祥

检察官助理:张正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在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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