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6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乡*村**号,农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和朋友在咸阳市人民东路祥福酒楼吃饭喝酒。同日21时4分许,李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门口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带至咸阳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定量结果:10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宝靖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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