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21时21分,在新野县纺织路“金招牌家常菜”饭店门前道路处,被告人李**驾驶豫R13N31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与步行人祝**发生碰撞,造成祝**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8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李**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祝**在此事故中无责任。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赔偿祝中雨6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 霞
孙远远
附: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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