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199号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豫N*****号**牌小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乡**村**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电线杆后又撞到墙上,造成乘车人刘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弃车逃逸。经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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