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在民权县和平路东段东区人民医院大门东侧掉头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让其姐李某甲顶替驾驶,李某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严重闭合性损伤继发肺部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民权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2.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1份;
5.鉴定意见2份;6.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计421页;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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