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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44岁(197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号。2012年11月14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6月22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在五华县**镇、**镇等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胡某权、张某描、陈某荣、彭某全、张某描、李某怀、陈某华、李某严等人,交易金额总计61037.88元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华县**镇、**镇等地向吸毒人员胡某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24次,交易金额合计30087.88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华县**镇等地向吸毒人员陈某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14次,交易金额合计9550元人民币。

3、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华县**镇向吸毒人员彭某全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交易金额合计2100元人民币。

4、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华县**镇**村等地向吸毒人员张某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次,交易金额合计4500元人民币。

5、2020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村向吸毒人员李某怀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交易金额合计600元人民币。

6、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华县**镇、**镇等地向吸毒人员陈某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次,交易金额合计12600元人民币。

7、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镇**中学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严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交易金额1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物证;4.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属于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官:廖炯龙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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