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3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岑某某归义镇某社区X街X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0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岑某某归义镇某社区X街X号对面电影院的巷子里面,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陈某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子琳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岑某某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案卷材料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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